2010年8月份本律师接受过这样一个案件:赵某是在农村经营商店,从事各类酒和日常用品的批发和零售。邻村一男子章某经常从其处成批购买啤酒和白酒,当时未付款,而是在赵某的记录本上打欠条。2010年3月份至7月份共赊欠啤酒款约9000余元,打成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是7000元。至2010年8月,赵某多次打电话给章某要钱,赵某刚开始说手头有点紧,后来不接电话,找不到人。
2010年8月,赵某就来找本律师,要求起诉要钱。本律师审查欠条是发现,7000元的那张欠条是用黑色水笔书写,但周围被用蓝色圆珠笔写上章某从其处购买的其他一些白酒名称和数量的字样,包括欠条内容中间也有,但并未有压到欠条字迹内容的情况。本律师经过审查觉得起诉可以胜诉,但有一定的风险。
2010年10月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我方举证后,对方律师提出,该张欠条被乱写乱画,其已经是作废的欠条,同时提供被告自己书写的记账本证明自己已经还掉了该笔欠款。本律师立即反驳,虽然欠条内容上的其他一些记录字迹,但欠条内容上的字迹未被乱涂乱画,另外周围的记录内容可以印证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酒的事实,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记录本没有原告的签字,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
法庭耐心做调解工作,但被告始终主张已经付款,不同意给钱。最后法庭放弃调解。
2010年10月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后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查,在再次面临败诉的情况下,被告同意调解,当即给付原告6000元。
此案最终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为当事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我们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各位朋友,在接受欠条后,不要对欠条的内容作任何的变动,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