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婚姻法上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一方婚前财产的属性和婚内增值部分是如何增的。
司法判例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的结果,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前购买房屋,婚内增值
这个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以下2种情况: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内还贷房款。
婚前按揭购房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其婚前发生购房行为且独立付了首付款,则认定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应该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婚内房屋增值部分,其配偶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分配,则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上海高院观点认为,不能要求分割增值部分。作者认为,该观点过于“左倾”,对不能要求分割的配偶明显不公平。
江苏高院观点认为,可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作者认为,该观点过于“右倾”,但是却过多的牺牲了婚前按揭一方的部分利益作了平衡。
北京高院观点认为,可以分割,但要做一定的区分。作者认为,北京高院的出发点无非是在上述两种极端的做法的基础上搞平衡,但是在操作技术上却有相当大的难度。
作者认为,从诉讼实务角度出发,上述各地法院的观点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应当牢记“在那个山头唱那个歌”的原则。
2、一方婚前购买且该房屋权属登记于其名下(否则即使是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如果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则还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本人认为,虽然目前没有相关司法性的文件提出可以或不能分割这个婚内的房屋增值部分,且通过法律专业的搜索引擎(如“北大法宝”的案例搜索、中知网的案例搜索、万方的案例搜索)也没发现有过类似的判例,但是依据上述第一种的思路和出发点,从法理上说要求分割也是可以的(因为是否是按揭对对是否需要分割的影响几乎为零)。所以,本人认为,可以预见的是即使现在没有类似的争议和纠纷,但是随着离婚纠纷中日益增多的要求分割增值部分的诉求,必然会有所出现和增多。
(二婚前存入金融机构的款项,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或说利息/孳息)或一方婚前股票在婚内增值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曾于其刊物《人民司法》上刊载过)的观点,对于该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