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韦亮律师亲办案例
儿子状告银行要求返还失踪母亲的存款
来源:胡韦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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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沭阳县某镇村民,生有三个子女,二两女儿也在外地,一直没有联系。张某因此前受刺激,精神有些问题。2005年张某为寻女儿,外出一直下落不明,离家时,儿子陈某时值十五六岁。陈某成年后,多次多方寻找母亲,都未找到,家中积蓄也花的所剩无几。

     2008年,陈某在家中发现母亲留有三张在某银行的存款单,存款金额为20000元,存款期限都是一年期整存整取。陈某为取回上面的存款,多次找银行协商还款事宜,都遭到银行拒绝,于是陈某找到胡律师。

     胡律师经过了解事情情况后,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觉得这种情况也没有案例可寻。咨询银行相关人士后,得知陈某要想要回存款,必须到宣告其母亲张某死亡,而且还要到公证处公证,证明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全部财产只留给陈某。但目前的情况上,张某还有一父亲在世,另外两个女儿也联系不上,按照上面所说,操作起来有难度。最后胡律师经过考虑,觉得宣告张某为失踪人,陈某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以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要回存款,有一定的操作性。

     2010年10月,胡律师代理陈某起诉,首先宣告了张某为失踪人,陈某为张某财产的代管人。然后又向法院起诉某银行,要求银行返还存款。

     在起诉银行的庭审中,银行的代理人面对存款单,承认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但答辩称,陈某无权要回存款,因为银行要依据《储蓄存款条例》的规定为储户保密,只有储户拿身份证、存款单等相关凭据到银行办理,银行才能同意支付上述存款。胡律师反驳银行意见,称依据《民通意见》第32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此条有两点含义:一、失踪人作为债权人存在的合法债权,债权到期时,财产代管人可以代表失踪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二、财产代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时,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在这两层含义中,第一层含义说明财产代管人有实体的权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而第二层是说明财产代管人有程序上的权利,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陈某作为失踪人张某的儿子,系经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权被告返还存款。

     后银行又称,三张存款单上的存款金额是否存款,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法庭认为需要核实于是作出了延期开庭的决定。

     在第二次庭审中,银行向法庭提交了核实票据,三张存款单的存款,有15000元被沭阳法院执行局在处理张某与陈某父亲离婚案件时,已经划拨走了,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5000元及其利息。

    此案虽然出现意外情况,不尽如人意,但在结果上是胜诉的,也为以后出现的相关案件提供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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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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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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